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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及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规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2-09-08 13:30:46浏览:5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在役燃煤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于6月12日印发《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12]1662号)。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于1月19日下发的原《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25号)现已撤销。

新的《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下称《升级改造通知》)指出,实施在役煤电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是能源“十二五”规划和电力“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升级改造通知》明确,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投产运行2年以上、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的机组(2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机组,除供热改造外,服役运行年限在15年以内);单台机组供热能力达到工业热负荷70吨/小时或采暖热负荷24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改造项目;单台机组预计年节能量超过7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对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将优先支持其火电项目建设,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每形成1万吨标准煤,相应增加业主单位所在企业集团3万千瓦火电建设规模,用于该企业集团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火电项目。对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中央财政将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给予奖励。对于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优惠信贷支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在10年以上。此外,对于完成了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电网公司还将给予优先调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组性能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升级改造通知》的要求,制定了《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和《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并公布了包括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在内的20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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